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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立下公证和自书遗嘱,在民法典实施后去世,应以哪份遗嘱为准?|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| 继承案例 |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
西湖法院 家事法苑
2024-08-23

老人立下公证和自书遗嘱,在民法典实施后去世,应以哪份遗嘱为准?

来源

时间:2021-10-28

来源: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
作者: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
原文链接:

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mPu-F9hKqwCjLUTtAzhIxA


现在不少老人选择立遗嘱,且可能立下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。之前我国继承法规定,公证遗嘱效力最高,现民法典规定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

杭州一对老夫妻就在多年前先后立下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,老人在民法典施行后去世。如此一来,认定遗嘱效力时应适用哪部法律、以哪份遗嘱为准?


近日,西湖法院就办结这样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。


01

订立遗嘱及遗嘱人去世之间

跨越民法典施行时间点

杭州的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共育有四个子女,2012年时,他们立下遗嘱说:两人名下的房产由第三个孩子李三一人继承,并做了遗嘱公证。2019年时,王老太去世。后李三搬去和父亲一起住。2021年民法典实施,同年3月,李老先生去世。


李三料理完丧事,想处理继承事宜时,他的三个兄妹拿出一份说是父母手写的《遗嘱书》,这份遗嘱里说,那套房屋的一半份额应由李大、李二、李四继承,同时声明公证遗嘱作废,遗嘱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。


当被继承人先立下公证遗嘱,后立自书遗嘱,两份遗嘱均立于民法典施行前,而立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,应以哪份遗嘱为准?


原本关系不错的四兄妹因这个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,谁也说服不了谁。今年8月,李三将自己的兄妹都起诉到西湖法院,希望法官来帮他们“断”一下遗嘱继承家务事。


李三认为,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,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。本案中,立遗嘱这个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,因此应适用旧法,以公证遗嘱为准。


被告的三兄妹认为,虽然自书遗嘱是写在民法典施行前,但是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生效,本案被继承人李老先生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,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,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
02

法院:

此情况仍使用继承法的规定

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,承办法官介绍,民法典颁布后,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,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中有相关规定。


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: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,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,其死亡后,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,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即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

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,只有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,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,若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的,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,仍应适用《继承法》的规定。因此,本案中,关于被继承人房屋所有权的分割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。


虽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,遗嘱的效力判断也有法可依,但法官考虑到直接判决可能会引发新的冲突,并不能消弭矛盾,于是承办法官在庭后对双方多番释法明理,并进行背对背调解。


令人欣慰的是,四个兄弟姐妹之前感情一直不错,在听取了法官的意见后都恢复了冷静,并开始换位思考、互谅互让。今年9月初,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一致同意涉案房屋由李三继承所有,同时,李三考虑到其他三位兄妹对父母也照顾颇多,自愿出钱对他们进行补偿。

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
法条延伸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二十条: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

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
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: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

立遗嘱后,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,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。

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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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2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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